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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净水设备商品
三包公约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净水产业分会
本公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格式及条款为依据,结合家用净水设备行业特点,召集同行业企业代表商讨约定家用净水设备商品相关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等系列规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净水设备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基本原则及条款制定本公约。本公约推荐指导于本协会各地执行部门及会员企业单位对家用净水设备商品销售过程中参考使用,规范指导市场行为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净水设备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参考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公约范围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公约是实行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行业组织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公约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应当严格遵守本公约相关内容;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遵守并审核产品的涉及饮水行政许可的手续与证件;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庭用净水设备商品的各环节质量,不仅限于采购、运输、仓储、安装、保养等环节;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产品及附件;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网络销售的应具同条款相应凭证;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不得销售库存超出耗材保质期的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耗材;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对于网络销售商应具备异地服务能力,或与具有全国联保资质能力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聘用的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由净水产业相关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应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应出现倾向性、误解性的评判言语和宣导,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应提供与主机设备相符的原配耗材,不可以次充好或相近替代;
(四)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保持滤芯耗材的储备量,保障滤芯耗材的保质期有效;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家庭用水质处理器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约定并定期履行滤芯更换提醒的标示或服务;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九)妥善收集处理废弃耗材,不可重复使用、以次充好。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卫生产业部门审批的卫生批件;如参加全国联保项目的应在家用净水设备主机机身上贴有联保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的要求;
(二)保证家用净水设备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净水产业相关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提供原厂配置的耗材;
(六)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八)应当自行约束合作单位控制处理废弃耗材,不可以次充好重复使用。
第八条家用净水设备整机固件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耗材不在三包范围内。三包有效期计算的原则:店面销售的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网络销售的自货品签收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仿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赁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净水设备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家庭用净水设备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家用净水设备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家庭用净水设备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家用净水设备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家用净水设备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净水设备主机出现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家用净水设备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净水设备商品附件出现规定附录3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应扣除滤芯耗材成本;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应扣除滤芯耗材成本。
第十五条送修的家用净水设备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家用净水设备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家用净水设备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家用净水设备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家用净水设备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自行拼装、移动、改造的;未使用原装滤芯产生故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净水产业分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咨询并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卫生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净水产业分会组织发起,适用于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从事净水产业的企业),净水产业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从年6月1日起实行。
附录1:
实施三包的家用净水设备商品目录
附录2:
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家庭用净水设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家用净水设备主机及附件型号;
(2)家用净水设备主机机身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
(3)商品产地;
(4)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5)销售者印章;
(6)发货票号码;
(7)销售日期;
(8)消费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9)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0)维修纪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
家用净水设备商品性能故障表
来源:净水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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