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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老家一处封闭院落内,买了两套净水设备,生产桶装饮用水销售给十里八乡的村民。张某一直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经市场监管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张某生产桶装水不仅没有获得许可,而且桶装饮用水的菌落总数超标,于是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但是张某仍继续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
因其中一套净水设备没有杀菌消毒功能,于是张某在生产过程中,只使用工业甲醛对净水设备进行清洗杀菌。后经群众举报,相关监管部门经检测发现张某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检测出甲醛成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擅自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且在生产过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剂清洗净水设备造成桶装饮用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工业甲醛俗称福尔马林,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