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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水利厅联合召开《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简称《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介绍《条例》主要内容。省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罗小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万祥裕,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王小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傅云主持新闻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农村供水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罗小云说,截至年底,江西全省共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56万处,惠及农村居民万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全省余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已全部解决。
据介绍,《条例》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紧扣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坚持农村供水公益属性,立足民生谋发展
为巩固农村供水工作成果,《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定性为农村重要公用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供水用电价格、税收和水资源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保障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民生工程成为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在财政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供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由政府定价且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在建设用地方面,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可以依法采用划拨国有土地或者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在税费减免方面,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以及免征水资源费等优惠。在用电优惠方面,农村生活用水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
坚持水源水质保护,着眼安全强监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管理,《条例》设“水源与水质”专章,并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强化水源风险防控。农村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饮用水水源的有效保护是农村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分散,多数规模较小,水源存在多样性,加上农村建筑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弃物、化肥农药等污染源数量多、分布广、治理难度大,容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为了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水源地选址应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卫生评价、卫生监督等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筛查。在农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禁止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二是规范水质监测检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监测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建立水质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在制水输水环节中,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设备和使用的管材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加强应急监测。
三是强化供水保障。《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设定了临时停水的提前通知义务,超时停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供水单位确需退出供水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所有权人提出,由所有权人依法重新确定供水单位;确需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坚持紧扣问题找对策,力求长效可持续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水源,优先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
目前,11个设区市中景德镇市、新余市整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有50多个建制县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省水投、中国水务、南昌市水投、洪城水业等多家大型企业参与城乡供水一体化。全省城镇自来水管网覆盖行政村比例超过64%,农村供水保障得到较大提高。
《条例》规定,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费。同时,综合考虑农村人均用水量低,水厂实际供水量远小于设计规模的“大马拉小车”的现实状况,《条例》规定,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坚持整合社会资源,开辟多元治理新局面
一是协调政府资源要素。农村供水工作涉及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多个部门,在规划编制、安全保护范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质监测、应急预案编制及处置等多个环节,各部门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条例》对政府责任、部门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政府主导,整合相关管理主体资源,共同推进农村供水事业长期可持续发展,解决条块分割与碎片化问题。
二是调动村(居)委会要素。《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程建设的内容、审批手续、筹资情况、受益范围、预决算等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示。村(居)委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山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村(居)委会可以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三是激发用水户要素。《条例》既赋予村民在供水工程投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的参与权,以及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间断供水等供水服务的监督投诉权,也对其用水行为作出相应规范,包含对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维护和正常运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等。
四是统筹其他要素。《条例》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所有权人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维护。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王健)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