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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三包公约
本公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格式及条款为依据,结合家用净水设备行业特点,召集同行业企业代表商讨约定家用净水设备商品相关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等系列规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净水设备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及条款制定本公约。本公约推荐指导于本协会各地执行部门及会员企业单位对家用净水设备商品销售过程中参考使用,规范指导市场行为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净水设备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家用净水设备商品目录》。
第三条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参考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公约范围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公约是实行家用净水设备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行业组织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公约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家用净水设备商品,应当严格遵守本公约相关内容;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遵守并审核产品的涉及饮水行政许可的手续与证件;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庭用净水设备商品的各环节质量,不仅限于采购、运输、仓储、安装、保养等环节;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产品及附件;
2.核对家用净水设备主机机身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型号;如果参加全国联保的产品,应核对全国联保标牌(可以查询协会净水产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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